索 引 号: | 01294771X/2023-72429 | 信息分类: | 工业、交通 / 政策解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 生成日期: | 2023-08-08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法》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源头;车辆超限超载;货物;江苏省;超限;治理;超限超载;货物装载源头;检测;运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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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法》(以下称《办法》)经6月21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保障道路完好、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南京市治超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22年全市普通国省道超限超载率为0.05%(省级监控点),市管高速公路超限超载率为0.01%,均位居全省前列。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上位法的修订,特别是2021年《江苏省公路条例》增设治超专章以来,公路超限运输认定标准、大件运输许可、源头治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管理等内容都有了较大调整。适逢《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修订并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对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地位,明确治超相关环节的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亟需结合南京实际制定《办法》,为我市解决源头监管、科技治超等实际问题提供相关依据。
二、主要内容
(一)强化政府领导与支持保障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和《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的规定,《办法》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强化机构、人员和设施设备等保障,并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同时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成立“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治超工作机制。
(二)落实道路运输经营者主体责任
为了进一步压实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办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责任进行细化明确。一方面是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责任义务。明确道路运输经营者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车辆驾驶人员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另一方面是明确驾驶人员的责任义务。规定驾驶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驾驶车辆,行经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动态检测监控区域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主动接受检查、检测。驾驶人员不得驾驶超载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三)细化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责任义务
依据《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一方面明确大件运输货物的相关要求。规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装载配载大型不可解体物品的,应当如实登记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严禁未经许可或者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许可内容不符的大件运输车辆出厂(场);另一方面细化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责任和义务。规定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符合标准的称重设施和视频监控设施,对出厂(场)车辆进行检测,并将称重检测数据、照片等信息实时传输至相关监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将信息汇总传输至相关源头监管平台。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其他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安装称重设施和监控设施。
(四)完善超限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
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南京市非现场执法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南京非现场执法经验,对非现场执法工作进行完善:一是明确动态检测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等相关要求。规定市交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动态检测监控设施布局方案;交通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划负责建设,同时对检定、维护和公告提出要求;二是明确非现场执法的证据审核要求。规定动态检测监控设施采集的数据应当依法审核,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动态检测监控设施采集的数据经审核真实、清晰、完整、准确的,可以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依据;三是明确主动接受处理的从轻或减轻处罚规定。
三、主要亮点
(一)构建道路“一张网”治超体系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构建“一张网”治超体系,重点明确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并结合南京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际,将货运车辆在道路上(包括公路和城市道路)超限运输以及超载运输全部纳入适用范围。二是明确路面执法职责分工。交通、公安加强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的监督检查,城管、公安加强对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的执法管理;三是明确治超站联合执法要求。规定固定治超站均应实施24小时驻站联合执法,对未实施驻站联合执法的路段,结合动态检测监控设施的监测情况加强路面流动执法。
(二)健全货物装载源头监管体系
为厘清各部门货物装载源头治超工作中的职责,强化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办法》重点明确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关于治超原则。将“三管三必须”纳入治超工作基本原则,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部门监管责任。二是关于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划定。明确交通、应急、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关于港口码头、非煤矿山、混凝土、各类建筑工地等重点行业的职责分工,同时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确定其他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三是明确货物装载源头监管要求。源头监管部门应当将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装载配载作业监管,纳入监管事项清单和监督检查计划,并抓好落实,结合相关信息化监管平台加强监督检查。
(三)构筑都市圈一体化执法体系
为了强化南京都市圈协同联动执法,共同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办法》进一步对跨区域联合执法提出明确要求,规定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源头治超与路面检查的信息共享、执法协作和联动执法,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同时要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南京都市圈一体化发展等要求,建立与周边城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一体化的工作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