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771X/2024-59664 | 信息分类: | 工业、交通 / 政策解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 生成日期: | 2024-08-02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电动自行车;建设运营;设施建设;南京市;运营管理;供电公司;管理办法;运营企业;质量安全;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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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情况
为规范南京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设施(以下简称“集中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保障人民群众电动自行车充(换)电需求和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建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房产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市供电公司联合印发《南京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电动自行车安全全链条综合整治行动方案》;
2、《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3、《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正文和两个附件。
(一)正文内容
1、总则。对集中充(换)电设施、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进行了定义,要求按照“换电柜为主、充电桩为辅”的原则,全面推进我市外卖、快递行业换电模式,积极引导在居住区推行“以换代充”新模式。同时,统一建设市级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监管平台,形成全市智慧充(换)电“一张网”。
2、建设运营主体。对建设运营主体建设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提出了要求,并对建设运营主体实行信用承诺制管理。
3、建设管理。主要是对集中充(换)电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规范、建设运营主体在建设过程中应履行职责及集中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
4、运营管理。要求各区加强对辖区内建设运营主体运行行为监管,对经营不善或发生违约行为无法继续运营的建设运营主体实行退出机制。同时,对建设运营主体在运营过程中应履行职责提出了相关要求,鼓励建设运营主体采用免收押金和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蓄电池租赁服务。
5、政策支持。供电公司要对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提供供电支持,各区人民政府要对集中充(换)电设施合理建设用地给予支持。
6、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原则,对各区人民政府职责进行了明确。同时,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对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
(二)附件内容
附件主要由《南京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质量安全保证能力要求》和《南京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设施验收导则》两部分组成。其中:《南京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质量安全保证能力要求》主要是对建设运营企业作出了相应规定和要求。《南京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设施验收导则》主要是对集中充(换)电设施作出了相应规定和要求。